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促,955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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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淑真於民國( 下同) 103 年5 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約定期限181 期並於118 年6 月1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9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4 年4 月10日( 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88,202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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