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582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債 務 人 陳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依上開金額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加收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