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執消債清,20,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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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守光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5款、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未另選任管理人)。

查債務人有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公同共有)、三陽牌自用小客車1 輛(車牌號碼00 0-0000 、民國79年出廠、汽缸容量1,493CC ),經債務人陳報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

上開汽車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甚清算實益。

而上開不動產經本院於105 年7 月2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繼承其父劉寶來所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經鑑價結果為新台幣(下同)808,500 元,該建物由其母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其中2 分之1 ,扣除上開2 分之1 後所餘者由債務人及其他5 名繼承人繼承而公同共有,債務人之應繼分為6 分之1 ,因該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公同共有權不易變價,因而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70,000元代之以供清償,上開金額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予以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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