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家催,56,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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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催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黃煥霖之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煥霖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煥霖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煥霖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煥霖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煥霖(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萬巒鄉○○路00號)貴院103年度亡字第12號裁定宣告其於民國45年7 月1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聲請人經貴院104 年度司繼第25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煥霖之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8條及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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