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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劉富明
複 代 理人 劉宜昱
相 對 人 余麗華即李宗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宗瑾於民國102 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 年11月1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李宗瑾向聲請人借款①500 萬元、②100 萬元,借款期間均為自102 年11月22日起至132 年11月22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907,415元、②985,91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李宗瑾於104 年1 月13日死亡,除相對人外,其餘順位之繼承人均聲請拋棄繼承,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李宗瑾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104年4 月30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且經調取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40 、240 號拋棄繼承、104 年度司繼字第360 號陳報遺產清冊卷證核閱無誤,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借據、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104 年4 月30日屏院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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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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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內埔鄉 │學人│ │552-4 │建│0 │1 │05.6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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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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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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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32 │學人路702巷63 │內埔鄉學人段55│鋼筋混凝土│一層38.52、二層57.70、│陽台11.53 │全部│相對人應有部分為│
│ │ │號 │2-4地號 │構造、三層│三層52.73、停車空間24.│、突出物面│ │全部 │
│ │ │ │ │樓房 │12,合計173.07 │積20.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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