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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陳靖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明珠於民國95年5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5年5 月16日起至145 年5 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李明珠向聲請人借款340 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5年5 月24日起至115 年5 月24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詎債務人李明珠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817,447 元及自104 年3 月24日起之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買賣關係,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住宅貸款契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靖昇及債務人李明珠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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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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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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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潮州鎮 │明德│ │440 │建│0 │0 │84.98 │全部 │重測前為八│
│ │ │ │ │ │ │ │ │ │ │ │老爺段1128│
│ │ │ │ │ │ │ │ │ │ │ │-7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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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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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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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0 │南京路55巷2號 │潮州鎮明德段44│鋼筋混凝土│一層51.03、二層50.79、│陽台18.24 │全部│重測前為八老爺段│
│ │ │ │0地號 │造、四層樓│三層50.79、四層50.06, │、平台6.08│ │3197建號 │
│ │ │ │ │房 │合計202.67 │、屋頂突出│ │ │
│ │ │ │ │ │ │物8.9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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