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拍,15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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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吳明來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梅英( 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債務人簡梅英(身分證編號:H00000000 )之除戶謄本,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㈡繼承人對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簡梅英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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