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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簡金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春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 萬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屏東縣枋山鄉○○段000 地號之第一類謄本(含第三類他項權利部分)。
三、請釋明本票提示日。四,提出黃春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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