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澤風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瑋恩
上列聲請人與潘昶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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