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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余慧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芷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壹件。
二、請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請更正相對人姓名為陳芷蓁。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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