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票,527,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吳宙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嘉玲、竇偉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壹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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