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張靜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辛龍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提示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請補正相對人辛龍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