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司繼,601,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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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世綸(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潮州鎮○○里○○街00號5 樓之4 )於103 年11月19日死亡,生前尚有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且其所有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雄院隆103 司執恭字第112693號函、本院102 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4年4 月14日屏院勝家慧字第1040009076號函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楊世綸於103 年11月19日死亡,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配偶張宥華及第1 順位繼承人楊子宏、楊秉宸已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10 號卷宗核對無訛,然其第3 順位繼承人楊英敏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全戶戶籍謄本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60號卷宗查閱無誤。

是本件繼承開始時,有上開繼承人並未於期限內拋棄繼承,甚為明確,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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