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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原 告 林紹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立妹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書、公證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參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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