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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37號
原 告 吳麗川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仁A高羅妹和(MYLENEA.CORONEJO)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如附件)之英文譯本。
二、起訴狀內應載明被告於菲律賓之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英文);
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國外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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