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婚,149,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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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49號
原 告 邱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韋玉燕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應查報被告韋玉燕於越南國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越文);

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韋玉燕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韋玉燕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參照)。

二、起訴狀繕本暨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被告如通曉英文者,亦得以英文譯本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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