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婚,17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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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78號
原 告 周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麗娜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之結婚證書及適足證明兩造係真結婚之證據資料(舉例:宴客筵席之相片、陪娶親人或參加婚禮之人證姓名、地址等,俾供傳喚作證)。

二、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在印尼之應受送達處所。

三、離婚起訴狀繕本及期日通知書之英文版(或印尼文版)譯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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