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肖燕英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再審被告 郭海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1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