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家聲,7,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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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武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郭敏、郭秀美間遺產分配事件,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為明瞭本院100 年度家簡字第8 號遺產分配事件民國100 年8 月3 日及100 年7 月13日開庭內容為由,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惟查,本院100 年度家簡字第8號遺產分配事件業經判決,並於100 年12月13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逾上揭法文所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規定,且聲請人並未提出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亦未敘明有何為主張或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從而,本件聲請核予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美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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