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家親聲,79,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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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許耀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沛霖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就下列事項補正、陳述意見:

一、查報自民國(下同)103 年10月份起至丙○○滿20歲止期間,許恩榮實際所需之受扶養程度、其數額(含學雜費、住宿費、必要生活費用俱包括在內)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二、陳報聲請人本身之財力情狀(含所有不動產、汽車、存款及債務),其數額及其證明資料。

三、對相對人請求給付自85年7 月份起至91年2 月份止期間,未分攤許恩榮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相對人並請求聲明第1項之金額(即新台幣444,126 元)予以抵銷,有無意見?如不同意,其事由及法律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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