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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9號
相 對 人 謝沛霖(原名謝淑芬)
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許耀中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相對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本身之財力情狀(含所有不動產、存款、汽車及債務)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求抵銷部分,應就數額、明細詳為說明,並應檢具適當之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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