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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3號
被 告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玉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被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江安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二、提出被繼承人許江安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諸明細及必要之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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