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家訴,17,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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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
原 告 楊淮安
被 告 孫書亞
兼法定代理
人 孫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明文規定。

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29日以104 年度家補字第12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此裁定已於104 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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