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更,88,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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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劉宴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未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填寫完整,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五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二年迄今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二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
(※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2.聲請人未填寫債權人清冊,請依聲請狀格式,補正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及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
3.提出民國103 年8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陳明聲請人對受扶養人扶養費負擔之計算方式。
5.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6.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7.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8.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9.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2.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3.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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