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清,22,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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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姚文玉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書)。
5.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0.聲請人曾任「信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旭鎮實業有限公 司」、「丁威實業有限公司」、「丞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董事長、股東、執行業務股東及董事,請陳報上開各公司 每月營業額,並提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籍證明, 或5 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之證明 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 件。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收入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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