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消債清,23,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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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泳伶
代 理 人 洪國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債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領取殘障補助之相關證明(如殘障手冊等),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領取補助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民國102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6.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8.最近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1.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生活所需及扶養子女費用?如由親友提供資助,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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