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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蘇勝雄
被 上 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王裕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法 官 謝濰仲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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