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260,201507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命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鹽埔鄉○○段000 地號土地移轉登記於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02,611 元(計算式:860 ×10700.71=0000000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