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莊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清榮、王興耀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99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510 元及本院104 年度司調字第159 號調解程序所繳之調解費1,000 元,尚應補繳4,48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