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06,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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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李明珠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黃沼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於屏東縣萬丹鄉○○段000○0 ○000○0 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並主張屏東縣萬丹鄉○○段000○0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約為409 平方公尺,同段000之2地號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約為11.67 平方公尺,茲暫以前揭土地面積為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8,211元【計算式:(409+11.67)×3,300(公告土地現值)=1,388,21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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