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07,2015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黃錦治
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丰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丰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原告以書狀表明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被告未依約進行施工之詳細情況、違反契約何條約定?並應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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