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17,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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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屏東縣潮州鎮泗林里公共造產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振武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李正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34,6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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