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賴楨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昭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之概算面積到院供辦。
二、被告林昭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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