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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黃進德
被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本件原告主張門牌號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000 巷0 號房屋(門牌整編前為同路129 號,下稱系爭房屋)為其所有,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2060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屋之執行程序,查系爭房屋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定,其價值為745,168 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附於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45,1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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