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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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