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7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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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5號
再審原告 陳仁吉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展章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潮簡字第374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及101 年度簡上字第41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因程式上有所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㈠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 501 條第 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依其再審聲明為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均廢棄,惟未就本案應如何判決而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再審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間向本院提出記載正確之再審聲明(若再審原告對於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全部不服,則再審聲明應為:①第一審及第二審確定判決均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應將再審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內埔鄉○○○段000 地號土地如第一審卷第4 頁所附土地複漲成果圖紅色部分約二坪上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上訴人。

③再審被告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萬元。

④第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再審被告負擔。

)之補正書狀及其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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