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381,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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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陳奕嘉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余**等二十二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3,738 元(計算式:26629 ×880 ×0000000/0000000 =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萬丹鄉○○○段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即系爭土地其他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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