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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 萬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7,629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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