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00,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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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0號
再審原告 薛景輝
薛阿玉
薛美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賴澄枝間關於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另請提出再審被告賴澄枝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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