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0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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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1號
再審原告 廖永源即廖國銘之繼承人
廖羅貴美即廖國銘之繼承人
上列再審原告廖永源、廖羅貴美即廖國銘之繼承人與再審被告聖文森商曜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 萬2,4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19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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