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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明德、洪**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行提出下列資料到院,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148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最近房屋(建物)稅納稅資料,以及土地與建物之地政異動索引等資料。
二、被告洪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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