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13,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玉蘭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林錦鴻
被 告 林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恆春鎮○○段000 ○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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