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補,436,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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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黃豐仁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章明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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