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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30號
原 告 武玟萱
法定代理人 王美
訴訟代理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武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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