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146,2015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胡仁宗
被 告 阮珝玲
被 告 李俊霖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