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胡仁宗
被 告 阮珝玲
被 告 李俊霖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