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188,2019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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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慎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坤宏、陳明川及鍾勇龍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9,209 元【(479.99㎡×710元/ ㎡ )+(114.82㎡×710元/㎡)+(4148.27 ㎡×57309/414827×710 元/ ㎡)=829209,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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