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蔡丁興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蔡坤地
蔡坤章
蔡丁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耀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