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趙劉月
訴訟代理人 趙連財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邱益來
蕭壽發
蕭新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昆山
被 告 蕭水菊
法定代理人 林清順
被 告 蕭水雲
李蕭水淑
蕭英汝
蕭崑昇
蕭宇呈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新輝
被 告 吳啟誠
被 告 王國隆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順賢
複代理人 薛聖耀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葉孟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一二平方公尺……」之記載,更正為「‧二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主文欄第八行關於「萬分之二○○○一……」之記載,更正為「萬分之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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