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 代理 人 林永華
被 告 陳恒德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