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4,訴,355,2018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達隆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恒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5,950 元【計算式:(101+19+471+92 ㎡)×500 元/ ㎡+868㎡×500 元/ ㎡+293㎡×500 元/ ㎡+83 ㎡×650 元/ ㎡=9759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數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